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科教和文化司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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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16〕13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6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万元(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7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015年已提前下达      万元,此次追加      万元,具体如下:

  一、一般项目补助    万元,按照因素法分配核定。

  二、重点项目补助    万元。其中,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按照东中西部每个分别奖励200、400、600万元标准、示范项目每个25、50、75万元标准核定,流动舞台车、文化车分别按照每台40万元、24万元标准核定,贫困地区村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按照每村2万元标准核定,中西部地区送戏下乡镇按照每个乡镇每年配送6场演出、每场演出补助3000元标准核定;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费按现行标准核定,直播卫星设备购置按每户100元标准核定,广播器材配置按每村2万元标准核定;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按照每村5万元标准核定。

  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奖励资金    万元,根据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分配,统筹用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具体分配情况详见附件。

  四、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此次资金下达情况,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请有关地方在收到预算下达文件后30日内报送财政部备案,并抄送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请按照财教〔2015〕527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做好与相关厅(局)的沟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6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预算表

  

                             财政部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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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