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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2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现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50000001),详见附件。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有关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预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21日内,提出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及时下达预算。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各地严格执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做好2023年预算分解下达相关工作。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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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