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支持地方高校
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科教〔201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教育厅(教育局、教委):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2017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7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详见附件1,列“205教育支出”相关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已提前下达的原“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及时下达地方高校。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区高等教育战略规划和改革发展重点工作,根据各地高校分类情况,做好分校预算安排工作。要按照《办法》规定,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资金管理绩效好的高校倾斜,加大对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的支持力度,统筹支持各个类别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中央财政将把各地资金分配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2017年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附件2)和补助你省资金额度(2016年11月提前下达的生均拨款奖补资金与此次下达资金之和),科学合理确定你省绩效目标,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3),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各地要指导有关高校结合预算安排,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五、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请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将资金分配情况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于收到资金后60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相关电子文档通过“中央财政高等教育信息服务平台”上报。
附件:1.2017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表
2.2017年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 教育部
2017年6月13日
(2017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