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16〕15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2016年“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6年“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预算 万元(列“205教育支出”相关科目),原则同意经你厅(局)审核上报的项目绩效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规定,及时将项目预算下达到相关高校。
二、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原则上不得结转下年使用;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执行完毕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地和各有关高校要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结合此次预算批复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项目绩效目标,并于收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四、各地和各有关高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我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五、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2016年“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预算表
财政部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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