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国家文物保护
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文〔2017〕5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改善文物保护条件,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7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代码:Z135050009036,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7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用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的文物维修保护、文物安防等所需支出。具体项目名称、金额、绩效目标见附件。
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6号)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做好与文物部门的沟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如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因预算核定数与申报数存在差异需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的,请于接到转移支付30日内将绩效目标调整表随资金分配结果报送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2017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预算表
财政部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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