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教〔2016〕148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改善文物保护条件,经研究,现一次性补助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6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万元(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7类,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具体项目见附件)。同时,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此次资金下达情况,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并于30日内报送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备案,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的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6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预算表
财政部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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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