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科教和文化司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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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2〕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3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项目代码:10000023Z221108000001,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等。具体金额等情况见附件。

按照《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2023年转移支付提前下达至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

请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申报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及时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省级主管部门应于30日内按程序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区域绩效目标报文化和旅游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文化和旅游部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送财政部。

 

附件:提前下达2023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算表

 

 

财  政  部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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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