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科教和文化司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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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文〔2018〕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现就《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18-2022年。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将对专项转移支付开展定期评估,并结合评估结果,对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进行调整。

  财  政  部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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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