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
(一)主要依据文件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
2.《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6号)。
3.《关于开展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文资函〔2015〕4号)。
(二)参考政策文件
1.基本法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主席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
2.转制改革类:《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教〔2009〕126号)等。
3.资产评估类:《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等。
4.产权转让交易类:《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财文资函〔2013〕5号),《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财文资函〔2013〕6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
5.清产核资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1号),《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表的通知》(财文资〔2012〕6号)等。
二、产权登记范围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再出资的企业不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央文化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中央文化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三、产权登记形式
(一)本次登记分两种形式,即占有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本次通知印发前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或产权登记证、表均遗失的企业、转制新设企业,本次均统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本次通知印发前已办理产权登记,但发生产权注销事项的企业,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应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待产权界定清晰和纠纷调处后及时补办。
(二)2014年12月31日后,企业产权发生变更、注销,应在本次集中办理工作结束后,按照财文资〔2012〕16号文件要求办理变更或注销产权登记。
四、产权登记情形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已办无变化:是指中央文化企业在本次通知印发前已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原登记事项(企业名称、级次、组织形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资本出资人持股比例、国有资本额等,下同)未发生变动的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逐级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司函;
2.逐级审核盖章后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1式4份);
3.原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最近一次的产权登记表;
4.企业章程;
5.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申请登记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8.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该情形应登录产权登记子系统“占有登记模块”,选择“补录历史数据-已办无变化”进行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提交合规性资料目录清单。
(二)已办有变化:是指中央文化企业在本次通知印发前已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原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且未办理新的产权变动登记的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逐级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司函;
2.逐级审核盖章后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1式4份);
3.原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最近一次的产权登记表;
4.最近一次产权登记至2014年12月31日,每次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5.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6.申请登记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出资人发生变动,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8.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受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受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出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
11.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该情形应登录产权登记子系统“占有登记模块”,选择“补录历史数据-已办有变化”进行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提交合规性资料目录清单。
(三)未办:是指中央文化企业在本次通知印发前尚未办理过产权登记,或虽已办理产权登记但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均已遗失,需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逐级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司函;
2.逐级审核盖章后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1式4份);
3.企业自设立至2014年12月31日以来,每次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4.企业章程;
5.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受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受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出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1.不属于财文资[2015]1号文件列示的16户企业的其他转制新设企业,且未办理过占有产权登记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需提供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文化体制改革相关部门批复的单位转企改制方案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法人注销证明文件、财政部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该情形应登录产权登记子系统“占有登记模块”,选择“补录历史数据-未办”进行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提交合规性资料目录清单。
(四)转制新设企业:是指财文资[2015]1号文件明确由国务院出资的16户转制新设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逐级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司函;
2.逐级审核盖章后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1式4份);
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文化体制改革相关部门批复的单位转企改制方案批复文件;
4.事业单位法人注销证明文件;
5.经出资人盖章的企业章程;
6.财政部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本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9.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该情形应登录产权登记子系统“占有登记模块”,选择“转制新设企业”进行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提交合规性资料目录清单。
(五)注销产权登记:是指本次通知印发前已办理产权登记,但发生注销事项,需要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逐级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司函;
2.逐级审核盖章后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1式4份);
3.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4.工商注销证明文件;
5.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最近一次产权登记表;
6.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注销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核准文件、备案登记表;
8.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协议或者整体改制方案;
9.受让方为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0.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11.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该情形无需登录产权登记子系统进行填报。
(六)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是指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目前不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逐级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需详细说明缓办原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的支持性文件资料。
(七)新增企业。是指产权登记子系统单位关系树中没有记录的企业。应当由一级企业向文资办申请增加后,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办理产权登记类型进行申办和网上填报。
五、产权登记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企业逐级提交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行文模板参见附件1、2、3、4)。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主管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逐级上报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以司函向财政部文资办申办产权登记;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逐级上报审核,由中央文化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办产权登记。(行文模板参考附件4)。
(二)企业占有产权登记表(1式4份)应通过产权登记子系统填报完成后打印产生。注销产权登记表(1式4份)通过财政部官网文资办频道“政策发布—《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中下载。产权登记表需使用A3纸正反两面套打,装订线应当在内侧中间。
(三)母企业产权登记表,应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4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填写有关数据。
(四)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应逐级对纸质版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数据进行审核。一级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核通过的,在产权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审核发现错误或资料不全的,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退回企业重新填报,修改无误后重新逐级申报。
(五)财政部对主管部门、文化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和产权登记子系统数据审核通过后,统一向主管部门发放其主管企业的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工商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未完成的企业,应在财政部核发产权登记表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并在产权登记子系统补报工商登记信息表,再到财政部申领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权登记子系统简易操作方法
(一)系统登录
1.登录地址。方法一:在财政部官网的文资办频道中,点击“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链接;方法二:网页浏览器地址栏输入平台地址http://wzjg.mof.gov.cn。
2.登录方式。用户将U-Key插入电脑USB接口,在登录界面中,点击【登录】按钮,并在弹出的U-Key密码框中输入密码(首次登录初始密码为111111)。
参股企业需由母企业代为填报。
3.登录系统要求。网页浏览器支持版本:IE7—IE10版本。
(二)企业填报
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填报方法:
1.新建项目
企业用户登录系统后,打开“产权财务”模块下的“占有登记”功能。在功能界面左侧单位关系树中,选中所在单位,点击右侧工具栏中的【新建项目】按钮,弹出“创建项目”功能界面,根据实际的业务填写相关信息。
企业根据具体情形选填“占有登记情形”栏:16家转制新设企业(财文资[2015]1号文件明确的)选择“转制新设企业”;其他企业据实分别选择“补录历史数据—已办无变化”、“补录历史数据—已办有变化”或“补录历史数据—未办”。
注:对于产权登记子系统单位关系树中没有记录的新增企业,应先由一级企业向文资办申请确认增加后再报。控股企业可同时申请登录权限自行填报,也可暂由母企业代为填报。参股企业由母企业代为填报。
2.基本信息填报
“创建项目”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确定】,进入【业务办理】功能界面。企业需要填写所有信息:包括封面信息、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登记编码、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情况和出资人情况。完成后点击【保存】将信息存入系统。全部信息填写完整后,方可点击【提交】进入信息资料填报阶段。
3.信息资料填报
基本信息填报保存并提交后,进入到“信息资料填报”界面填写信息采集表及合规性资料目录,完成后点击【保存】将信息存入系统,完成企业填报流程。点击【提交】供上级单位审核。
4.修改和删除
上级单位审核未通过,应退回给申报用户,申报用户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并重新提交。如果企业在“新建项目”时输入的关键信息有误,需通过“占有登记”功能界面选中该项目,点击【删除项目】,重新建立项目填报。
(三)各级审核
审核流程包括企业逐级审核、一级企业(集团)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和财政部文资办审核。审核用户可以在主页点击“待办事项”中的蓝色字符,也可通过点击页面左侧【占有登记】功能进入项目的“业务办理”界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时,逐级审核用户点击【逐级审核】按钮,其他审核用户点击【通过】按钮。若审核未通过则点击【退回】并填写修改意见。
在填报和审核过程中,用户可以在“业务办理”界面点击【流程监控】查看该项目所在的流程节点,点击【审核轨迹】查看该项目审核通过的历史记录、审核退回的修改意见等。
(四)附件要求
1.在需上传附件的栏目中,点击蓝色字符可打开附件管理器窗口上传和下载附件。每个栏目最多上传10个附件,附件格式可以为:doc、docx、xls、pdf、jpg、bmp。
2.申报文件、经济行为决策和批复文件、各类证照、交易凭证等必须逐页扫描上传。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页数较多的附件可上传word或pdf文档,但需同时扫描上传该报告的封面页、资产负债表页、签字盖章页。
(五)申办资料打印
企业在首次打印时,系统会自动弹出“安装打印控件”的提示栏,按照提示内容安装控件即可。
企业打印占有产权登记表、一级企业打印占有产权登记情况汇总表时,点击页面左侧【业务办理】选择相应功能按钮进行打印。
企业打印合规性资料目录时,在数据录入界面打开合规性资料目录,点击工具栏中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
七、咨询方式
(一)用户手册。用户可通过财政部网站-文资办频道-“政策发布”查阅《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产权登记子系统用户手册》(含“申报用户手册”和“审核用户手册”)。
(二)政策咨询与技术维护。产权登记业务政策咨询:潘高升、袁宝玉,联系电话:68553732,68553763。产权登记子系统技术咨询:杨晔,联系电话:68553763。
附件:1.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行文参考模版
2.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行文参考模版
3.企业申办暂缓产权登记行文参考模版
4.一级企业汇总本级及各级子企业申办产权登记行文参考模板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