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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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科教﹝2016﹞2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财政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和预算审核等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6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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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