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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6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教〔201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2015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现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2016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详见附件。该项指标列2016年有关科目,其中:收入列1100221“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为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政策,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发挥省级统筹作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落实好本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案。

  二、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中西部地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东部地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北方地区取暖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各省财政、教育部门要确保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落实到位,在安排资金时要按照“重点倾斜、集中投入”的原则,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并与学校规划布局相结合,集中资金解决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保证各类学校正常运转。

  三、各地应切实做好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工作,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继续安排资金支持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省份恢复重建毁损学校。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改善农村地区公办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因灾毁损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

  四、中央财政根据各地确认的2016年招聘计划及以前年度招聘在岗教师人数核定下达农村义务教育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当年预算,下一年度再根据当年新招聘实际到岗、以前年度招聘在岗教师人数以及年度出台的增支政策进行结算。各省要确保特岗教师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工资待遇,并及时核拨经费到县级财政,实行统一发放,集中支付,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正常发放。落实好特岗教师的周转宿舍等相关生活待遇保障工作,为特岗教师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特岗教师后顾之忧。

  五、从2016年起,适当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中央奖补政策。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当年奖励性补助资金。其中对“地方财政投入”因素,将着重考核各地投入努力程度。即:对地方试点膳食补助标准达到每生每天4元以上的省份,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2元标准给予奖补;对未达到4元的省份,按照每生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各地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将中央资金足额分解下达;在扩大地方试点范围时,要优先考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六、有关省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落实中央1号文件要求 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精神,加快推进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力争2016年实现生活补助政策覆盖所有连片特困地区县,并根据国家相关调资政策合理确定补助水平。从2016年起,中央财政适当调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政策。即:以各地实际发放乡村教师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与中央奖补标准(目前为月人均200元)的比值为参考值,设立综合奖补标准调整系数。中央财政按照综合奖补标准、参考调整系数核定各省奖补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综合奖补资金,可以由省级财政统筹用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相关支出。待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覆盖所有连片特困地区县后,中央财政将适时调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政策。

  七、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是上年度补助经费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二是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义务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三是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八、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规和有效,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滞留中央补助资金。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政部  教育部

2016年4月15日 

附件下载:

  • 2016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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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