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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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33号
(财税金融类006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科教函〔2018〕第79号

民进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中国特色高水平应用型高校建设的问题

  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提升我国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水平,提高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高校转型发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也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转型的责任在地方”,地方要制定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本科高校的改革意愿和办学基础,在充分评估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确定试点高校;“转型的主体是高校”,有条件、有意愿的试点高校率先探索发展模式。据了解,目前有20多个省(市、区,下同)出台了实施方案,遴选出300多所应用型本科高校开展了转型改革试点,在校地校企合作、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改革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积极发挥宏观指导和引导支持作用,大力推动高校转型发展。一是通过“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对包括应用型高校在内的地方高校给予支持。2017年安排341亿元,2018年安排367亿元,增长8%。在资金分配上,采用因素法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在资金管理上,赋予各省较大的自主权,各省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应用型高校建设发展、推动产教融合等工作。同时,《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2号)和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均明确要求,各省分配资金要向转型发展、协同创新等改革成效好的高校倾斜,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校倾斜。二是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等。“十三五”时期,规划安排100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100所应用型高校建设。在学校遴选方面,各省可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和评估情况自主确定纳入支持范围的应用型高校,给予重点建设支持。目前已安排34.81亿元,支持加强实习实训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培养规模,为技能型人才培养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此外,教育部还举办了7次专题培训班,推动高校深度转型、取得实效。

  综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所开展工作正是遵循了委员所提“中央引导、地方为主、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在宏观层面加大引导指导,吹响了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应用型高校的号角,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推进实施。考虑到转型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且各地应用型高校建设需求以及高校发展水平和结构等存在较大差异,为使政策更加符合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统筹权,调动地方高校积极性,国家层面是否出台具体建设计划尚需深入研究。此外,调研中地方也反映,目前中央层面对高校分类改革的部署尚未明确,地方应用型高校的定位还不够清晰,与职业教育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关系不明确,转型高校及其学生的理念未有效转变,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高校转型的实施效果。目前教育部正在委托第三方对地方高校向应用型转型工作开展整体评估,我们将配合教育部,在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和指导意见,大力推进中国特色高水平应用型高校的建设。

  二、关于完善中央财政投入机制的问题

  (一)关于财政投入机制问题。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高校管理体制,地方高校主要由地方政府管理。如上所述,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对地方转移支付,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分配方面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据统计,2018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中西部地区资金总量约占83%。各省可统筹用于委员所提的“大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培训、实践培训平台建设”等工作。目前,已有部分地方按照应用型高校试点要求开展工作,探索完善与转型高校培养要求相适应的支持机制,有的将应用型高校作为预算分配的因素之一,给予倾斜支持。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精神,督促各地改革完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包括建立公用经费动态调整机制等,引导支持地方将转型任务纳入拨款体系统筹考虑,推动地方应用型高校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会同教育部进一步研究完善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管理机制,根据高校转型实施情况,逐步探索将转型成效纳入分配因素,并对转型绩效加强考核评估,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二)关于学费调整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财〔2006〕2号),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根据培养成本、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规定程序动态调整的机制。目前,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成本分担和学费调整机制已引起全国人大、政协等多方面的关注,教育部等部门正在积极研究相关政策措施。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在充分考虑应用型高校学生培养成本的基础上,研究推动健全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三)关于税收激励,“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收入按‘偶然性收入’缴纳个税,降低税费成本”的问题。为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在相关税收政策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将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的纳税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三是对企业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允许纳税人选择5年分期纳税政策,也可选择递延至股权转让环节纳税。上述优惠政策出台实施,有效解决了纳税人当期缴税现金流不足、税负偏重问题,对于激发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的活力和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为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税收负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速,经国务院批准,5月30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收入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关于政府采购问题。近年来,财政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明确了扩大高校采购自主权的相关政策措施。一是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简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调剂程序,允许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和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并要求各地参照中央精神完善相关管理规定。据了解,不少地方制定了有关措施,赋予了地方高校更大的采购自主权。二是要求地方合理确定集中采购目录,提高预算单位(含高校)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简化变更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程序并实行限时办结制。各地相应提高了有关标准,优化了政府采购流程。

  (五)关于“建立中央财政面向地方转型高校实习实训条件建设的贴息贷款政策”问题。贴息贷款政策旨在鼓励地方应用型高校向银行贷款,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等。地方应用型高校贷款涉及到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防范化解金融系统重大风险问题,是否通过贷款贴息政策鼓励高校向银行贷款,尚需深入研究。同时,《高等教育法》和《指导意见》均对高校建立多元筹资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且2010-2013年集中化债后,为避免高校扩张冲动,中央和各地对高校债务问题从严把握、从紧控制。考虑到应用型高校更多面向市场面向应用,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与企业合作,积极争取地方、行业、企业的经费、项目和资源等,合作推动学校转型发展,因此需要审慎研究贴息贷款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相关部门针对应用型高校实训条件建设等问题开展调研,并结合实际探索中央和地方更为有效的引导支持机制。

  三、关于赋予地方高校更大财经自主权的问题

  为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中央财政不断完善管理方式,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激发地方和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改进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方式,给予地方较大的自主权。2016年底,中央财政整合设立了“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预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细化至具体单位或项目,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结合实际自主统筹安排使用。二是2017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等部门出台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在学科专业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进人用人、职称评定、薪酬分配、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赋予高校自主权。在经费管理方面,明确要求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基本支出占比较低的地方要进一步优化结构;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三是根据教政法〔2017〕7号“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要求,财政部印发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财资〔2017〕72号),中央高校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授权各中央部门进行审批,其中,已达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授权高校自主处置,取得的收益留归高校使用。同时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此外,需要说明的是,高校是一级还是二级预算单位,与其管理体制有关。无论是一级还是二级预算单位,都在国库开设零余额账户。按照现行预算管理规定,预算将按程序细化至具体单位,其相关经费的使用与其管理办法要求有关,与高校是一级或二级预算单位不直接相关。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提案所提意见,进一步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放管服”改革精神,指导地方和高校将“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促进地方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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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