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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337号
(科学技术类059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科教函〔2018〕第77号

黄爱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打通新药研发管线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引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原动力,是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关键举措。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投入机制,强化政策引导,积极支持新药研发等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工作。

  一、关于财政资金加大新药研发的前期投入,中期主要由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医药企业主导药物研发后期投入的建议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积极支持新药研发投入。一是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新药研发相关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基础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等,稳定支持新药研发相关领域中央科研院所改善科研基础条件,开展自主选题研究等。特别是通过中科院战略先导专项支持开展了“个性化药物-基于疾病分子分型普惠新药研发”项目。三是支持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推动相关领域新药研发工作。根据疾病防治研究重点和实际需要,按领域搭建疾病研究协同网络,联合二、三级和基层医疗机构等,协同开展疾病防控研究,对绩效评估结果优秀的临床研究中心将给予重点支持。四是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医药现代化研究”“精准医学研究”等重点专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科技创新。五是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包括新药在内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根据公共财政原则,中央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对于企业开展的面向市场的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企业真正成为创新的主体和创新活动投入的主体。中央财政对新药研发的有关支持遵循了上述原则,如,在相关科研项目中积极引入后补助机制,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采用后补助方式要求,由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再给予相应补助。又如,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支持相关成果转化。您的建议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体现。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投入机制,大力新药研发工作。

  二、关于出台研发抵扣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的建议

  为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自2016年起,国务院进一步放宽了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并扩大了研发费用口径,同时简化了审核管理。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2017年至2019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增强了企业的创新开放与合作。

  同时,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我国在创业投资、研发活动、成果转化等全链条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即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二是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政策;对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纳税人可选择5年分期纳税政策,也可选择递延至股权转让环节纳税。三是将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四是对“四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均属于普惠性政策,符合条件的新药研发企业均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您所提建议已经得到体现。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关于鼓励各级政府与有关金融、投资机构、医药企业等社会资本合作成立新药研发基金,用于支持新药中后期研发的建议

  政府投资基金作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健全财政政策协调机制、提升政府和社会资本配置效率的新兴组织形态,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重点领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央财政出资设立了一系列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如,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又如,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创投基金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技术创新。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符合条件的新药研发相关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政府投资基金的支持。您的建议已经得到了体现。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支持相关基金实施,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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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