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科教和文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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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131号建议的答复

  财科教函〔2018〕69号

李孝轩等2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中央财政加大对云南教育投入等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云南教育投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云南等西部省份教育事业发展。近年来,中央财政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予以重点保障,不断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积极加大包括云南省在内的西部地区投入力度。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云南省教育相关转移支付资金195.6亿元,比2017年增加11.6亿元。其中:安排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111亿元,安排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26亿元,支持云南寄宿制学校建设,统筹改善学校信息化配备、围墙、浴室、取暖设备、厕所等基本办学条件;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7.2亿元,支持云南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并指导云南重点向边境地区、直过民族地区、少小民族地区倾斜;安排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3.65亿元和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5.7亿元,支持云南加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安排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10.7亿元,支持云南逐步提高高校生均拨款水平、推进“一省一校”和“双一流”建设,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在普惠性政策基础上,中央财政还新增安排云南“三区三州”教育脱贫攻坚资金3亿元,支持云南深度贫困地区教育脱贫攻坚。云南省可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

  二、关于支持云南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目前,国家对幼教专业招生没有限制。同时,为鼓励和引导幼教专业毕业生返乡任教,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对于中央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符合条件的幼教专业毕业生返乡任教,都可享受这一政策。

  “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任务中已明确,要建设急需必要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并采取切块方式下达中央投资,由各省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2016-2018年,通过教育现代化工程安排中央基建投资28.71亿元支持云南省各级各类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其中2.08亿元用于云南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累计建设4110套。云南省可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结合本省实际,统筹采取多种方式,加快贫困地区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三、关于对民办学校给予税收优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2016年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此外,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托儿所、幼儿园、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符合条件的教育费、保育费和提供学历教育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符合条件的学校均可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此外,代表们提出的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范围拓展至民办高校、给予民办学校吸收南亚、东南亚留学生政策支持等建议,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在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时予以参考。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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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