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科教和文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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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46号建议的答复

财科教函〔2018〕57号

黄细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终身学习的开端。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对于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国民素质、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各地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先后实施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多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幼儿资助制度,加强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据统计,2011-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相关资金累计超过1330亿元。

  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民办园教师待遇,对于稳定教师队伍、提高保教质量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因此民办园举办者是保障其教师待遇的责任主体。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教育等相关部门继续支持包括民办幼儿园在内的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督促,引导民办园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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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