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科教和文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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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871号建议的答复

财科教函〔2018〕54号

张桂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东北地区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条件比照西部地区标准执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提供高水平社会服务的重任。中央财政不断完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东北地区包括研究生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一是2013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完善了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考虑到研究生教育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中央财政设置了较高的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标准,并建立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包括东北地区在内的高校推进博士教育,增强科研能力,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二是2017年中央财政在原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整合设立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赋予各省较大的资金使用自主权,各省可根据当地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支持巩固提高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水平、推进“一省一校”建设和“双一流”建设,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在相关因素设置上,适当考虑了东北地区的特殊情况,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可由当地高校统筹用于包括博士生在内的事业发展。三是中央财政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2016年,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 注重“松绑+激励”,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减少繁文缛节,努力实现“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支持包括东北地区在内的高校提升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水平。

  关于代表所提东北地区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条件问题,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规定,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条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省级学位委员会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负责接收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在专家评议基础上,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并批准。“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确定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的博士、硕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予单位比例,制定本地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确定立项建设单位,按照立项、建设、评估、验收的程序分批安排建设”。因此,新增学位授权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具体立项推荐由相应省级学位委员会确定。您所提的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条件的具体指标调整问题,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规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程序确定。同时,我们将在相关工作中以适当的方式向教育部(学位办)反应。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完善包括研究生教育在内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机制,并积极配合教育部等部门,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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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