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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
2020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相关学生数据及生源结构等情况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的有关规定,现核定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2020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项目代码:Z155050000004)预算,用于落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具体预算见附件1。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起,中央财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规定的分担比例承担相关资助资金。同时,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中央财政按80%比例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特别是挂牌督战地区的倾斜支持,及时足额安排应由地方承担的资金。

  二、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做到应助尽助。要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状况等因素,在辖区内区县、院校间科学分配资助名额和资金,不能简单“一刀切”。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保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要求,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保障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杂费的权利。对于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已脱贫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高中读书期间,要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继续享受免学杂费政策。根据国办发〔2019〕27号文件,各地自行扩大免学杂费范围产生的增支,由地方自行承担。

  2020年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暂按2019年核定各地的预算数下达,待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核实各地免学杂费人数后,于2021年清算。各地要加强受助学生信息的审核和报送工作。从2021年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普通高中受助学生数据将作为下达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对于虚报受助学生信息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于因不认真、不及时填报造成的资金缺口,由相关地方自行解决。

  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有关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从2020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纳入免学费范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将高校国家资助政策的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不得随意增减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学生,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本专科生、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研究生予以倾斜。

  六、各省财政、教育部门和各有关高校要按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政策、直招士官资助政策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学生补偿学费、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或给予学费资助,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严格按照财科教〔2019〕19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区域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当地监管局。

  附件:1.2020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表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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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