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科教和文化司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当前位置:首页>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基础教育“以奖代补”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各地加大基础教育投入,引导资金合理投向,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央财政设立基础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基础教育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实行“以奖代补制度。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九年九月十七

  附件:

  中央对地方基础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对地方基础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目的是引导各地加大基础教育投入,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各项重大政策,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分配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规范、激励先进、促进均衡”的原则,以省级财政为奖励对象,由中央财政在考核各地上年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条 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分为经费投入因素、工作实绩因素、管理创新因素以及政策导向因素等4类。

  (一)经费投入因素(权重20%)。以各省财政基础教育支出水平、财政基础教育支出增长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二)工作实绩因素(权重50%)。中央财政根据财政基础教育工作重点,在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等方面,科学选择确定考核指标,对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奖励。

  (三)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主要考核地方推进基础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效,具体包括地方基础教育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拨付是否及时,预算执行是否良好,管理措施是否得力,监督检查是否到位,上报材料是否按时、准确等。

  (四)政策导向因素(权重10%)。为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对承担中央重点任务,单项工作取得突破进展、成绩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地区,或贯彻执行中央政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奖励。

  上述4类因素及其权重,在国家出台重大财政基础教育改革政策的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中央财政在分配奖励资金时,对各地出现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拖欠、农村中小学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审计、财政等部门查实的违规使用基础教育各项经费的地区,将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其奖励资金。

  第六条 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地方改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条件,兼顾高中阶段学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用房及辅助设施维修改造、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学校日常运转以及教师培训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或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基础教育投入统计表》上报财政部(详见附表)。申请报告包括:基础教育各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经费投入情况、主要工作成效、推进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情况以及上年度中央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中央财政根据各省上报的材料和数据,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年鉴、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和财政年鉴等统计数据,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类因素及权重,综合确定奖励资金分配金额并下达省级财政。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合理安排、及时拨付、规范使用、提高效益。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相关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报送虚假信息骗取奖励资金和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中央财政相应扣减其第二年度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省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参加统一测算,奖励资金数额由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基础教育投入统计表

附件下载:

  • 附:基础教育投入统计表.doc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