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进城务工农民工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
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8]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的规定,为支持引导各地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义务教育阶段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我们制定了《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中央财政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为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以下简称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中央财政从2 008年秋季学期起,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且其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校为主解决。各地有关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二、本办法中的城市是指设区的市以上城市,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而在城市务工的劳动者。
三、中央财政根据上年有关统计资料等数据,采取因素法安排奖励资金。
(一)基础因素。各地城市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总人数、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外省迁入学生数占本地户籍学生数的比例等。
(二)投入因素。各地出台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投入政策,对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生均拨款情况,对接收农民工子女的民办学校的经费支持情况等。
(三)管理因素。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的服务、管理措施,减免收费等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四、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要向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条件薄弱的城市公办学校倾斜,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五、各地要于次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六、财政部、教育部将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等问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扣减奖励资金。
七、中央财政的奖励是对相关省份妥善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整体奖励。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就读学校的具体支持办法。
八、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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